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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     发布日期:2018-01-16      

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局直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经市局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邢台市交通运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原《邢台市交通运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邢交法〔2016118号)同时废止。

            

              邢台市交通运输局

              2017年5月8

 

交通运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 目的

为确保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的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全市交通运输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我市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1.2 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具体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行业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水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和交通建设施工安全生产事故。

1.3 编制依据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邢台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市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和交通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应急预案。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在应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分级响应、属地为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市局应急机构统一指挥下的各单位相互配合、联动的应急工作责任制;建立以事发地应急机构为主,有关部门和相关地区协调配合的应急救援机制。

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4)资源整合,信息共享。按照条块结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明确部门之间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突发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设备和预案演练等工作。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救援机构与职责

2.1.1 市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市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是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与指挥机构,由组长、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组成。

1)组长: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

2)副组长:由市交通运输局主管安全生产的副局长、主管相关生产业务的副局长担任。

3)领导小组成员:由局办公室、局法制科、局计划科、局财务科、局人事科、局交建科局、局综运科、局总工办、局科教科、局交通工会负责同志及市公路管理处、市地方道路管理处、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市运输管理处、市出租车管理处、市公路工程管理处、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市路桥建设总公司、邢台民航发展服务中心、市公交总公司、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市路通联运物流有限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市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审定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及其相关政策、规划,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2)决定启动与终止市级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警状态和应急救援行动,处置由市局负责的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工作;

3)根据需要,会同安监、公安、消防、卫生、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联合行动方案,并监督应急预案的实施;

4)当安全生产事故由省交通运输厅或市政府应急机构统一指挥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省交通运输厅或市政府的指令,执行相应的应急行动;当安全生产事故由县级应急机构负责处置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县级应急机构的请求,进行相应的应急指导或协调行动;

5)审定应急经费预算;

6)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2.1.2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局办公室主任兼任,局法制科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领导小组成员科室(单位)相关人员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具体职责如下:

1)组织起草、落实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的政策、措施;

2)组织起草、修订与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相关的应急预案;

3)指导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

4)组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宣传、培训、演习;

5)组织有关的应急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参加有关的交流与合作;

6)负责日常应急工作中有关信息的收集与处理;

7)负责正常上班时间的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接警值班工作,节假日期间的接警值班工作由局值班室负责。

2.1.3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以属地为主,是在事故发生地成立的临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事故等级和类型,由相应的应急领导机构指定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下设现场指挥、事发处置、应急救援、应急保障、协同处置等部门并明确负责人。各部门的负责人服从现场指挥的统一指挥。

2.1.4 应急咨询专家组

应急咨询专家组是由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成的非常设应急咨询机构。由市局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其职责是提供有关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持及应急行动的咨询和建议。

2.2 市局相关科室职责

1)局办公室、局法制科:负责协调交通运输行业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工作。

2)局交建科、局总工办:参与交通建设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和事故责任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3)局综运科:参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4)局计划科:负责与应急救援相关的工作规划和计划。

5)局财务科:负责应急救援经费的投入。

6)局科教科:负责应急救援相关的技术研究、设备开发等工作。

7)局人事科:负责应急救援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工作。

8)局交通工会:负责维护应急救援人员的合法权益。

2.3 局直有关单位职责

1)市公路管理处、交通综合执法支队:参与国省干线公路、桥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行动,按规定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市地方道路管理处:参与县级以下公路、桥涵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行动,按规定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市运输管理处:参与道路运输市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物资和应急客货公路运输,按规定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市出租车管理处:参与出租车市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行动,按规定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参与交通建设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和事故责任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6)市路桥建设总公司、市工程管理处:参与其负责的交通建设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2.4 有关交通企业职责

参与本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责任调查工作;根据需要,对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设备和人员支持。

2.5 协调与配合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交通运输企业除履行好应急预案所赋职责外,应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安监、交警、消防、卫生医疗、纪检监察和技术监督等部门(单位),妥善、高效地处理好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预警预防与事故报告机制

3.1 预测与预警

各级各部门要针对可能发生的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预测预警系统,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 预警级别及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按照可能发生的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四级预警: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Ⅰ级(特别严重):指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可能造成大量的公私财物损毁和人员伤亡预警,社会危害性和影响巨大,或者涉及两个以上地级市以及跨省的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

Ⅱ级(严重):指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对公众生命安全将构成威胁,并对公私财产可能造成较大损失和危害的,或者事故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县(市、区),社会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

Ⅲ级(较重):指可能造成损失以及社会影响较小的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

Ⅳ级(一般):指可能导致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但险情尚未出现、行为尚未实施或结果尚未产生,造成损失或社会影响轻微的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局直各单位和交通运输企业应急指挥机构及其办公室,要及时、准确地向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本地区、本部门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有关情况,并根据事故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依职权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相关措施等。

3.3 事故报告

3.3.1 事故报告程序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事发地交通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接到报告后,立即核实情况,1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报告。并依据事故类别和需要,向同级安监、交警和消防等部门通报事故情况。

3.3.2 事故快报表

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交通部门收集、核实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后,负责填写事故快报表,按照权限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告上一级交通部门。

四、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分别按照《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邢台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市交通运输局积极做好应急响应的配合工作。

Ⅳ级应急响应,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实施。事发地(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先行启动,在市交通运输局的直接指挥下,按照本预案的相关要求,积极开展事故救援。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邢台市交通运输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案启动后,相关科室、部门、事发地县级交通运输局、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以及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基层组织,要按照本预案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规定以及省交通运输厅、市安委会的要求,认真完成应急处置和保障任务。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值守人员在接到事故报告后,不论是电话、传真、人员口头报告或文字报告,都要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初步判定的伤亡情况、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内容了解清楚。在接到事故报告的1小时内及时将事故情况逐级上报同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4.3 紧急处置

各级交通、公路、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类别和性质选择采取以下紧急处置措施:

1)按规定迅速报告事故信息,并请示拟采取的行动;

2)积极协助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3)建立必要的应急行动机构,如派工作组和救援队伍赶赴现场;

4)积极密切配合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5)指挥协调交通、公路、航道等部门对受损公路、河段等交通工程设施的加固、抢修、保畅通等工作;

6)组织协调应急运力进行抢运;

7)发布有关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的措施;

8)协调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9)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措施。

4.4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1)涉及危险货物运输的应急救援行动,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2)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现场人员,应当穿戴具有警示作用的工作服装,防止与过往车辆或救援车辆发生碰撞。

3)水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现场人员,应当穿戴救生衣等水上救生设备。

4)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5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工作组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事故现场的检测、鉴定和评估,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救援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评估报告要及时上市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4.6信息发布

新闻报道应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和及时准确的原则。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根据需要,市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确定新闻发言人,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4.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安全生产事故的特点,明确动员的范围、组织程序、决策程序,在专业救助力量不能满足救助需求时,由属地政府负责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

4.8 应急结束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危害已经停止,伤亡人员、被困人员已经救出并得到妥善救治和基本安置,无次生、衍生、耦发灾害发生,经负责处置的应急机构现场检查,并征询专家意见后,由当地政府或相应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决定结束应急行动。

五、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应急处置工作终止实施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事发地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组织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的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社会救助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的人员,以及紧急调用、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事发地县级交通运输局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抚恤、补助或赔偿工作。

5.3 保险

事故发生后,协同有关部门督促事故单位积极联系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落实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协助资金落实和赔付工作。

5.4 事故调查和总结

当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家、省、市调查组做好事故调查。当发生一般事故时,由市交通运输局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本预案终止实施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当地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局。

六、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急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通信支持系统,建立应急联动平台。

6.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做好应急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等物资储备,建立应急救援设备(装备)动态数据库,明确参与应急响应单位工程抢险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的位置,并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检测等制度,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严格执行调用登记制度和补充更新制度。应急救援设备包括:

1)基本设备: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对讲机、传真机等。

2)抢险设备:防护救生服装、挖掘机、起重机等。

3)运输设备:专用运输车辆、客运车辆、货运车辆等。

4)道路维修设备:装卸车辆、破拆设备等。

6.3 应急队伍保障

从事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和交通建设施工等交通运输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水平。

各级交通部门应急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应急队伍建设的组织协调和指导,进一步优化、强化以应急专业队伍为主体、社区志愿者队伍为辅助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体系,不断提高应急队伍快速反应和协同处置的能力。

各应急专业队伍的总体情况、编成要素、执行抢险救援任务的能力,由负责组建部门每年年初向应急救援有关部门通报,重大变更要及时向应急有关部门报告备案。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并掌握所辖区域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在应急救援行动中,市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负责对应急救援队伍的统一规划和调度。

6.4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后,市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提供交通运输保障,确保应急组织和调集交通工具,紧急疏散人员和输送物资。

6.5 物资与技术储备保障

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需要,制定应急救援物资的调拨和组织生产方案,明确抢险救灾物资的储备、生产和加工能力的储备、生产工艺流程技术的储备并适时进行更新,保证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生产与供应。

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保障资源数据库,通过相关网络和应用平台,实现全市应急保障资源等信息的联网与共享;建立专业人才与专业队伍数据库,明确各类专家特长、联系方式、住址,加强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学研究工作,提高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专业技术水平。

6.6 经费保障

各级交通部门(单位)和从事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和交通建设施工的企业,应当设立应急救援基金;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下级交通部门(单位)及所辖交通企业设立应急救援基金。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协调解决。

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工作所需专项经费,以及相关软件和硬件的建设经费,应列入单位财务预算。在统筹兼顾各项支出时,应优先保证应急经费的支出。加强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拓宽筹资渠道,组织社会捐赠,积累应急使用资金。

七、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宣传教育

市交通运输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对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

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7.2 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机构以及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人员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

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3 演习

各级各部门要定期进行各项综合演习,检验各应急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各应急保障部门的协作配合能力、指挥机构的紧急指挥能力及紧急动员能力。

交通运输行业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组织应急演习。演习后应当对应急方案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演练中存在的问题,修订完善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向上级相关部门作书面总结报告。新组建的应急队伍一般每半年演习一次,已有应急工作经验的应急队伍一般每年演习一次。

八、附则

8.1 预案管理和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发生变化或人员工作变动,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各级各部门应将发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及时报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形势变化,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更新。

8.2 监督检查与奖惩

市交通运输局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8.2.1 奖励

在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2 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8.3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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