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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
邢政办发〔201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精神,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7〕6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涉及我市的事项全部予以取消。我市共涉及衔接取消行政许可事项7项(市本级5项),其中,对应省衔接国务院取消事项我市衔接取消3项,对应省衔接国务院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市衔接取消4项。为确保取消事项全部衔接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衔接工作要求。对国家和省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各级各部门要立即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同时,要制定细化措施,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确保将每一个具体事项落实到位,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各县(市、区)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衔接落实工作要在本通知印发后30日内完成,并向社会公开。
  二、做好取消事项改革后续工作。市场已具备自我调节能力的事项取消后,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能要重点转向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由同一部门对相同内容进行重复审批的事项改革后,相关部门在削减重复审批、合并办事环节的同时,要进一步强化保留审批事项的准入把关作用,防止出现监管盲区;由不同部门多道审批改为负主要责任的部门一道审批的事项改革后,不再实施审批的部门负责制定有关行业标准规范,负责审批的部门按标准规范审核把关。
  三、精简优化审批流程。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清单管理制度,及时调整完善本级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等有关清单内容。对保留实施的事项,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切实增强市场主体满意度和人民群众获得感。
  附件:邢台市衔接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7项)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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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