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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     发布日期:2011-11-14      

    一、为使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加快承办速度,提高承办质量,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规定考核评比的范围包括:承办全国、省和市人大代表建议情况;承办全国、省和市政协提案情况。
    三、考核内容及记分标准
    (一)单件考核
    1.主办件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办理速度、答复质量、办理结果及《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的寄、送,该项考核实行百分制,逐项记分。
    (1)办理速度(20分)
接受承办任务之后,按规定期限办结,并将办理情况直接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记20分。超过规定时限的,不记分。
    (2)答复质量(20分)
    ①内容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实际情况,将会办意见融汇办理的,记8分。
    ②文字精炼、通畅,语气中肯,无错字、丢字现象的,记5分。
    ③答复格式规范的,记5分。
    ④答复件整洁的记2分。
    达不到上述要求的,酌情减分。
    (3)办理结果(50分)
    区别以下情况分别记分:
    ①建议、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得到解决或基本解决的(A类);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B类);受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客观条件等方面原因限制,建议、提案中所提问题不能全部解决或确实解决不了的,已认真负责地向建议或提案提出者作了详细说明解释的(C类),记50分。
    ②建议、提案中提出的问题能解决或能解释清楚,但态度不积极、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受到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有关部门或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批评的,酌情减10-20分。
    ③建议、提案中提出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或有条件解决而未解决以及能列入规划而未列入规划,致使建议和提案提出者不满意,被退回重新办理的,不记分。
    (4)《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反馈(10分)
    ①《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与答复件同时函寄或直接送达本人,并反馈的,记10分。
    ②答复件函寄或送达本人,《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没有反馈的,酌情减记5-10分。
    2.会办件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办理速度、办文质量及办理结果,该项考核实行百分制,逐项记分。
    (1)办理速度(20分)
    接受承办任务后,按规定期限提供会办意见的,记20分,超过规定时限的不记分。
    (2)办文质量(20分)
    ①内容符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实际情况的记8分。
    ②文字精炼、通畅,请气中肯,无错字、丢字现象的记5分。
    ③答复格式规范的记5分。
    ④答复件整洁的记2分。
   (3)办理结果(60分)
    区别以下情况分别记分:
    ①建议、提案中提出的问题会办意见得到解决和基本解决的(A类);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B类);受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客观条件等方面原因限制,建议、提案中所提问题不能全部解决或确实解决不了的,已认真负责地作了详细说明解释的(C类),记60分。
    ②建议、提案中提出的问题能解决或能解释清楚,但态度不积极、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延误办结时间,受到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有关部门或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批评的,酌情减20-30分。
    ③建议、提案中提出的问题会办意见能解决而不解决或有条件解决而未解决以及能列入规划而未列入规划,致使建议、提案提出者对主办单位答复不满意,被退回重新办理的,不记分。
在单件考核记分的基础上,计算出承办部门的平均分数,作为评比的主要依据。
    (二)综合考核
    对属于下列情况的,在承办部门平均分数的基础上增减相应分数。
    1.领导重视,规章制度、承办网络健全,有专人负责,增记1-3分,否则,扣减1-3分。
    2.按要求上报各种报表、总结和资料的;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对答复意见的满意率达92%以上分别增记1分,达不到的分别扣减1分。
    3.按规定的走访指标要求(建议、提案要分别计件,分别走访。即:承办建议不足5件的走访100%,承办5—10件的走访70%以上,承办10件以上的走访50%以上;承办提案不足10件的走访100%,承办10-20件的走访70%以上,承办20件以上的走访50%以上),超额完成任务的,增记2分,达不到指标的,扣减2分。
    4.建议和提案合计20件以上,且平均得分在90分以上的;解决重大和重要问题效果显著的分别增记1分。
    5.列入当年的“老案”得到妥善解决的,增记1分;因主观原因未解决的,扣减1分。
    6.对往年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问题,本年内已按规划兑现,并重新作出答复的,增记1分,未按规划兑现,并重新答复的,扣减1分。
    7.受到全国、省、市三级人大、政府、政协新闻媒体的表扬以及在内部刊物发了稿件的,酌情增记3分、2分、1分。
    8.因承办工作搞得不好,或对代表、委员态度恶劣、致使代表、委员强烈不满,或造成较严重不良影响的,酌情扣减1-5分。
    四、评比、表彰
    (一)对承办单位每年年终考核,按实际考核情况确定当年优、良、中、差,由市政府进行通报,优秀的予以表彰。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由政府办公室给予表彰。
    (二)承办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总评,评选出的优秀单位和先进个人由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联合进行表彰。
本办法自2008年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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