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邢台经济开发区东汪镇赵麻村赵少杰
地 址:邢台经济中兴东大街与心河线交叉口以北50米路西
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邢台经济开发区赵麻村土地1.87亩水浇地(合1248.67平方米,其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0.81亩(合537.95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1.06亩(合710.72平方米))建设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0.81亩(合537.95平方米)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06亩(合710.72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处以非法占用水浇地1248.67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37460.1元整(大写:叁万柒仟肆佰陆拾元壹角整)。
履行方式和期限: 15日内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邢台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邢台市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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